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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六期)报告》——创新意识增强 ,期待政策支持

发布日期:2017-10-16来源:

 

导读
 近日,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题调研组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六期)报告》报告着重从创新意识、品牌建设、发展信心和政策支持四个方面对不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前景加以考察。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意识普遍较强,品牌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果,对下一个生产周期的经营状况看好,但所获得的政策支持还有提升空间。
1
设备更新快

 新型农业主体引进新设备、采纳新技术、引进新品种的积极性较高,尤其在研发投入层面具备优势。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备更新速度较快,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的设备更新速度差异较大。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2013年至2015年引进过新设备的一共有2198家,占有效样本的43%。

 

 其中,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设备更新频率较低,分别占42.46%和39.87%;合作社这一比例稍高,达44.89%;90.05%的龙头企业在过去3年内更新过设备。可见,规模对于经营主体设备引进具有重要作用,龙头企业这一经营形式在设备更新层面占据相当优势。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设备更新方式主要是购买。在所调查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中,有1365个经营单位就近3年设备更新的途径提供了有效信息。

 

 其中,1289个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设备,56个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通过租赁方式更新设备,另有20个主体通过政府补助、自己建造等方式获得设备。总的来说,当前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绝大多数依赖购买新设备,而非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方式更新设备,因此对经营主体的现金流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龙头企业是研发主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意识普遍较强,核心竞争力凸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涉农新技术研发的一支重要力量.调查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有1513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过新技术,占有效样本的33.80%。其中,合作社采纳新技术的比例占到52.49%。

 

 相比之下,采纳了新技术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经营主体的比重分别只有29.58%和25.38%,存在较大差距。可见,合作社的适度规模形式有效地提高了经营主体新技术的采纳概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新技术尤其是涉农新技术研发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技术研发领域投入较大。


 根据2011年的调查数据,在全国700多家农业企业中从事研发的企业仅有25%,本次调查的总计609家龙头企业中,有54.70%的龙头企业在2015年投入了研发。但是,根据调查得到的数据,新型经营主体的龙头企业在2015年的研发投入额占其全年销售额的比重为3.43%。


 其中,东部、中部和西部的比重分别为3%、4.71%和11.9%。总的来说,龙头企业在涉农新技术研发层面的投入力度比国内主要农业类上市公司更大。

 

3
引进重“优质”“抗病 (虫)”

 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2013年至2015年度引进过新技术的一共有2065家,占有效样本的45.82%。就引进新品种的经营主体而言,对其更具有吸引力的新品种一般具有优质和抗病(虫)的特点,对于是否能够增产并不过分看重。根据调查结果,经营主体引入的新品种中有326家的新品种具有增产的特点,占引进过新品种经营主体总数的15.79%;


 在引入的新品种中,分别有827家和777家经营主体的新品种具有优质和抗病(虫)的特点,分别占引入新品种总数的40.05%和37.63%。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已经采用信息技术的共有683家,占有效样本的27%。


 应用比例由高到低的信息技术依次为APP等移动互联终端、农业物联网技术、办公自动化系统、基于大数据的市场行情分析和云计算、云管理平台,分别占有效样本的15%、14%、13%、11%和5%。

4
西部地区品牌知名度更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开始具有品牌意识,但是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中,拥有注册商标或自主品牌的经营主体有615个,占有效样本的13.57%。其中,合作社中拥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的比重为19.61%,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经营的主产品拥有品牌所占比重分别为14.03%和10.32%,相比合作社存在一定差距。

 

 分地区来看,新型经营主体品牌知名度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品牌知名度范围从高到低依次为西部、中部和东部地区。截至调查完成时,东部、西部、中部地区新型经营主体主产品无品牌或认证的比重分别为79.42%、75.46%和67.78%;三个地区新型经营主体的主产品具有县级品牌或知名度范围限于本县的比重分别为8.2%、11.08%和11.85%;三个地区新型经营主体主产品具有市级品牌或知名度范围限于本市的比重分别为4.23%、4.65%和6.69%;具有省级品牌或认证的比重分别为6.67%、7.53%和11.85%;具有国家级品牌称号或认证的比重在三个地区分别为1.48%、1.27%和1.82%。


 总的来说,西部地区新型经营主体品牌的认证积极性更高,品牌的知名度范围相对较广。

5
计划较积极,融资较保守

 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下一个生产周期的经营状况看好。37.3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预期下一个生产周期的经营状况将会趋好。预期下一个生产周期经营状况趋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则为7.17%,比认为经营状况趋好的占比低30.18个百分点。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下一个生产周期收入增加的信心不足。27.8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为下一个生产周期收入会有所增长。但认为下一个生产周期收入会有所下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为46.67%,比认为收入增加的占比高出18.82个百分点。

 

 发展计划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营销方面的发展计划较为积极,但融资计划却较为保守。具体而言,计划扩展销售渠道和增加市场推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有59.21%和58.48%,计划引进先进设备扩大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58.73%;计划增加融资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为39.53%,明确表示不增加融资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高达42.45%,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信心疲软。

6
对政策支持有更高期待

 近些年,国家出台了大量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但总体而言,这些政策的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有政策支持力度不是很满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所获得的产业政策、金融支持和政治激励评价得分分别为2.28分、1.95分和2.23分,均未达到“一般”水平。其中,在产业政策、金融支持和政治激励方面,评价得分最低的是金融支持。


 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总体来看,得到政策支持力度由大到小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来说,就产业政策支持力度而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价平均得分为2.91分,比种养大户高27%,比家庭农场高33%,比农民专业合作社高40%;就金融支持力度而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价平均得分为2.80分,比种养大户高46%,比家庭农场高48%,比农民专业合作社高64%;就政治激励而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得分为2.68分,比种养大户高21%,比家庭农场高21%,比农民专业合作社高28%。

 

新型经营主体

   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图文编辑:Gel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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